婚姻为什么会碰到作证:配偶关系能否挡住国家的调查

婚姻为什么会碰到作证:配偶关系能否挡住国家的调查

配偶作证特权并非婚姻的全球通行证:本文拆解美国联邦法的两类保护,并对照英格兰和威尔士、中国公开刑诉法文本,解释沉默空间为何有限、例外为何重要。

如果刑事调查人员问你:「你的配偶做过什么?」你能不能只回答一句:「我们结婚了,所以我不说」?
答案不是一张结婚证,也不是一条横跨所有国家的「婚姻隐私权」。它至少取决于三个问题:法律在保护谁的选择,问题针对的是哪一种信息,案件是否已经进入法律认为不能再退让的风险区域。
本文只讨论国家以刑事调查或审判方式追问事实时的证人问题。它不讨论是否必须交出手机、文件或密码,也不把一般隐私权和婚内暴力中的安全保护混进来。先给结论:婚姻在部分法域可以为某些作证行为留出一扇窄门,但保护对象通常不是「婚姻中的全部事实」,而是某类证言,或者婚姻存续期间以保密为前提的具体通信。

先把一句口语拆成两条法律线路

人们说「配偶不能作证」时,往往把两种完全不同的规则叠在了一起。
被问到的对象可能涉及的规则它真正保护的东西
配偶亲眼看见、听见或参与的事实配偶不利证言特权是否能把证人配偶强迫成对另一方不利的证人
配偶在婚姻期间私下说过的话婚内通信特权这段话是否是在有保密意图的婚姻关系中传递
已经存在的文件、设备、账户或其他资料其他证据与隐私规则资料本身是否应被调取、扣押或公开,不由前两项自动决定
Cornell Law School 的 Wex 将 spousal privilege 分成「spousal communications privilege」和「spousal testimonial privilege」两类:前者保护有效婚姻期间的保密通信,后者针对一方在刑事或相关程序中对另一方作不利证言的情形。Cornell Law School 对两类配偶特权的概述
这个区分会改变问题的答案。比如,一个人亲眼看见配偶把一只包放进车里,属于对行为的观察;配偶在家中低声说「包里有不该有的东西」,则可能触及通信问题。两者都发生在婚姻里,却不代表都得到同一种保护。美国最高法院在 Trammel v. United States 中也特别把保密婚内通信与更宽泛的配偶不利证言区分开来。美国最高法院 Trammel v. United States, 445 U.S. 40 (1980)
这也是本文的第一条防错线:婚姻关系是一个身份事实,但特权通常要进一步回答「谁在说」「说了什么」「对谁说」「当时是否有保密意图」。

美国联邦法:国家没有放弃查明事实,而是拆开两种保护

美国联邦法最适合用来观察这条分叉,因为它的判例清楚展示了旧规则如何被收窄。

不利证言,保护的是证人配偶的决定

在 1980 年的 Trammel 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处理的是联邦刑事程序中的配偶不利证言问题。法院确认,拥有拒绝对被告配偶作不利证言特权的是证人配偶本人。如果证人配偶愿意作证,被告配偶不能替她或他阻止这次自愿作证。判决原文对 witness-spouse 权利的说明
这一步很重要。它把问题从「婚姻是否能把国家挡在门外」改成了「国家是否可以强迫一个人把配偶变成不利证人」。前者是一堵墙,后者是一项由特定证人决定是否使用的程序保护。
法院同时拒绝继续维持一种过宽的旧式方案。因为如果连配偶亲眼观察到的行为、第三人在场时发生的对话都一概排除,规则保护的就不再只是婚姻中的秘密,而是在大范围减少可用于查明事实的证据。法院承认维护婚姻和谐曾是重要理由,但当证人配偶已经愿意作证时,强行禁止作证未必还在保护一段真实存在的和谐。判决对婚姻和谐、事实查明与旧规则的讨论
所以,美国联邦法中的这类保护并不是「配偶知道的事都不能说」。更准确的表达是:在特定刑事程序中,证人配偶可以拒绝对另一方作不利证言,但她或他也可以选择说;被告配偶没有一项可以永久控制对方沉默或发言的权力。

婚内通信,保护的是具体话语的保密性

另一条线更窄,也更接近普通人理解的「婚姻私域」。Cornell Wex 对婚内通信特权的定义是:保护夫妻之间通信的保密性,使一方不能被强迫就婚姻期间的私人通信对另一方作证;该页面还强调,通信必须以传递信息为目的,并且有保密意图,不能已经向第三人公开。Cornell Law School 对 spousal communications privilege 的说明
这条规则的对象不是「配偶这个人」,而是「这句话」。它因此会带来几道具体门槛:
  • 说话时双方是否处于有效婚姻关系中;
  • 这是不是为了向配偶传递信息,而不是一方单方面的公开宣言;
  • 当事人是否有保密意图;
  • 第三人是否在场,或者通信后来是否已经被向外披露;
  • 具体法域是否规定了夫妻互诉、家庭犯罪等例外。
Cornell Wex 还区分了两种时间效果:婚姻结束后,婚姻期间已经发生的合格保密通信通常仍可能受到保护;但婚姻结束后才发生的通信,不会因为双方曾经结过婚而自动获得保护。同一说明对婚姻结束前后通信的区分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我亲眼看见」和「他私下告诉我」不能简单等价。第一种可能是对行为的观察,第二种才可能进入通信特权。婚姻不是把事实变成秘密,而是在满足条件时,保护一段本来就以亲密和保密为前提的话语。
国家调查进入婚姻后的两条保护线:身份性不利证言与内容性婚内保密通信
自制概念图:左侧先问谁在作证,右侧先问话语是否有保密意图;底部列出不同法域中常见的保护收缩点,具体范围仍随法域和程序阶段而变。1

英格兰和威尔士:婚姻不消灭作证资格,例外直接写进条文

英国不能被一句「配偶可以拒绝作证」概括。这里以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1984 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第 80 条为例。
现行整合条文规定,被告的配偶或民事伴侣具有作证资格,可以为控方作证,也可以为被告或共同被告作证。对被告一方,条文还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强制作证;对控方或共同被告的强制作证,则被限定在「specified offence」范围内。legislation.gov.uk 的 PACE 1984 第 80 条现行整合文本
这个范围并不抽象。条文列出的指定犯罪包括:涉及对配偶或民事伴侣实施攻击、造成伤害或威胁伤害的犯罪;涉及当时未满 16 岁者的性犯罪;以及对这些犯罪的预备、合谋、教唆或帮助。若夫妻或民事伴侣共同被控,已经被指控的人不能仅凭配偶身份被强制作证;而已经结束的婚姻也不会自动保留一项永久的拒绝作证资格。同一条文第 2 至第 5A 款
英国这条规则展示了一个很现实的制度取舍:婚姻关系可能让法律在作证资格和强制程度上采取特殊安排,但当案件涉及家庭内部的身体伤害、儿童或性犯罪时,保护会明显收缩。原因不是「婚姻突然失去价值」,而是国家不愿让亲密关系的程序保护变成阻断受害事实进入审判的工具。

中国:公开刑诉法文本首先写的是一般证人义务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公开文本给出的入口不同。新华社转载的 2018 年刑事诉讼法证据章节写明:「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同一组条文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并在特定高风险案件中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保护出庭外貌和声音、限制接触等措施。新华社转载的刑事诉讼法证据章节
从这组公开条文能够稳妥推出的结论是:它把制度入口放在一般证人义务和证人安全保护上,而不是像 Trammel 或 PACE 第 80 条那样,在这条一般规定中直接建立一套配偶拒绝作证的特殊分层。这里不能反过来用一条法条证明所有程序问题都不存在其他例外;具体案件仍要看诉讼身份、程序阶段、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但至少,婚姻本身不能被当作自动挡住刑事调查的通行证。
这也提示出两种不同的制度想象。美国联邦法更突出「证人配偶能否被强迫成为不利证人」的选择问题;英格兰和威尔士把配偶、民事伴侣的作证资格和家庭伤害类例外分项写出;中国公开文本则把「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作为一般证人,同时用保护措施降低证人及其近亲属因作证而面临的安全风险。它们没有一个可以直接替代另一个。

为什么婚姻需要一小块沉默空间

如果法律只看事实查明效率,最简单的方案当然是:只要知道,就必须说;只要说过,就可以被公开调取。但婚姻之所以成为一种制度,恰恰不只是因为两个人同住或共同消费。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对婚姻的讨论指出,婚姻同时是一种法律合同和法律身份,会影响福利、继承、税收等制度分配;它又承载亲密、承诺、信任和照料等私人关系。国家承认婚姻,也就把某种亲密生活形式提升为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关系。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Marriage and Domestic Partnership, Spring 2026 archive
从这个角度看,有限的作证保护有一个可以理解的理由:如果伴侣之间每一句以保密为前提的话都默认会变成国家证据,婚姻中的信任就会被重新塑造成持续的取证风险。这里保护的不是违法行为本身,而是某些关系性沟通不应在没有任何门槛的情况下被公共化。
但这个理由有一条对称的反面。国家如果承认婚姻拥有一块私域,也不能因此把家庭变成事实查明的黑箱。家庭暴力、针对儿童的性侵害、夫妻互诉和第三方在场,之所以反复出现在不同法域的限制规则中,正是因为「维护关系」的理由不能压过受害者安全、当事人自主和审判对可靠证据的需要。Trammel 对旧式宽泛特权的收窄,以及 PACE 第 80 条对家庭伤害类犯罪的特别安排,都说明现代规则更关心保护对象是否精确,而不是婚姻身份是否神圣不可碰触。美国最高法院 Trammel 判决PACE 1984 第 80 条

把特权想成一扇有门槛的门

面对「我的配偶能不能不作证」这类问题,至少要连续问四句。它们比「结婚了还是没结婚」更接近法律真正的判断路径。
判断问题它在排除什么误解
是谁被要求说?是配偶本人,还是其他证人?不把证人配偶的选择,误写成被告配偶可以永久控制对方发言
要说的是哪一种信息?是亲眼观察的行为,还是私下通信?不把所有婚内事实都装进通信特权
保护的是现在的婚姻,还是婚姻期间已经发生的通信?不把当前婚姻条件与过去通信的时间效果混为一谈
案件是否涉及家庭伤害、儿童、性犯罪、夫妻互诉或共同被告?不把保护关系的理由置于受害者安全和程序公正之上
美国联邦法的 Trammel 主要回答第一、第二句;Cornell Wex 对通信特权的说明补充第三句;英格兰和威尔士 PACE 第 80 条则把第四句中的部分高风险情形直接写进作证规则。中国公开刑诉法文本则提醒我们,证人保护并不只有「让他不说」这一种办法,也可以通过隐藏身份、保护声音和限制接触来减少报复风险。Cornell Wex 对两类特权的区分新华社转载的证人保护条文
这扇门的宽窄,最后反映的不是一个社会是否尊重婚姻,而是它如何分配三种价值之间的冲突:亲密关系的信任、证人的个人自主,以及国家查明犯罪事实的责任。门太宽,家庭可以变成证据盲区;门太窄,婚姻就可能只剩下一种可被国家随时调用的信息关系。

婚姻的未来,不是永久沉默权

把作证问题放回婚姻制度的演化史,它与债务、收养、跨境、数字遗产一样,都在说明同一件事:婚姻不是只提供情感承诺,它还把私人关系接入国家的责任、资格和证据系统。
过去的制度容易把婚姻整体化处理,仿佛「夫妻」是一个不可拆分的法律单位。现代规则则在不断拆分:共同债务要看共同意思和共同用途;收养要区分生物亲职、社会照护和法律责任;跨境身份要区分配偶资格与居留审查;作证问题也要区分证人身份与通信内容。
因此,未来婚姻更可能走向一种分层授权:
  1. 对共同生活中的日常责任,保留低摩擦的相互支持;
  2. 对会改变刑事责任、财产风险或身份状态的重大事项,要求更清楚的个人同意和可追踪证据;
  3. 对亲密关系中的保密话语,保护其沟通条件,但不把保护扩张为家庭犯罪的遮蔽;
  4. 对高风险家庭关系,把重点从「配偶身份能否挡住调查」转向证人安全、受害者自主和程序公正。
婚姻可以为两个人保留一小块不必立刻向国家解释的空间,但它不能把所有共同生活都变成国家永远不能询问的事实。它的现代价值,不在于让关系凌驾于调查,而在于让国家在进入关系内部时,知道自己究竟在触碰一个人的证言选择,还是一段以信任为条件的私人话语。

参考来源

  1. 1
    Trammel 判决law.cornell.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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