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批评政府为什么曾经是犯罪?

在美国,批评政府为什么曾经是犯罪?

一七九八年十月九日,佛蒙特州拉特兰的联邦巡回法庭开庭,当天就判了一名在任国会议员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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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九八年十月九日,佛蒙特州拉特兰的联邦巡回法庭当天就审完了一起案子:在任联邦众议员马修·莱昂因为写文章、当众朗读文章批评亚当斯政府,被判四个月监禁、一千美元罚款,另加六十多美元诉讼费。他在狱中度过了那个冬天,并且赢下了连任。1
莱昂被判有罪的依据,是同年七月十四日由亚当斯总统签署的《煽动叛乱法》。这部法律把“写、印、说或发表任何虚假、丑恶、恶意的话”去诋毁总统、国会或政府定为犯罪;众议院先以四十四票对四十一票通过,法律本身设定了到期日——一八〇一年三月三日。23

一七九八年那部法律

宪法第一修正案一七九一年生效,条文写的是“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主语是国会,当时约束的是联邦政府。一八三三年,最高法院在巴尔的摩案中确认,《权利法案》只针对联邦政府;各州对言论的规定,联邦宪法管不着——这条界线要到一九二五年的吉特洛案才开始改变。45
一七九八到一八〇一年,至少二十六人在联邦法院被起诉,罪名是发表虚假信息或公开讲话、意图削弱对联邦政府的支持,被告几乎全是亚当斯政府的政治对手,从全国最有影响力的反对派报纸编辑,到新泽西一个在酒馆里嘲笑总统的居民。1 传统统计则记为一七项起诉、一〇项定罪。6 法案到期后,杰斐逊赦免了被定罪的人,国会在一八四〇年退回了当年罚的钱。6

从《间谍法》到《煽动叛乱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把同一类问题重新带了回来。一九一七年国会通过《间谍法》,一九一八年五月十六日又以修正案方式加上《煽动叛乱法》:说任何“不忠于”政府、宪法、军队或国旗的话都可能入罪,最高二十年监禁、一万美元罚款。两部法律下一共提起两千多起案件,一千多起定罪,被告多是反战的和平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7
一九一九年三月三日,最高法院一致维持了对查尔斯·申克的定罪:他散发的传单说征兵违反第十三修正案,劝读者抵制。霍姆斯大法官在判决中提出“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并写下那句关于在剧院里谎叫失火的比喻。一个星期后,同一标准维持了对社会党领袖尤金·德布斯的定罪。89

边界最后停在哪里

一九二五年,最高法院以七票对二票维持了对吉特洛散发《左翼宣言》的定罪;但同一份判决第一次确立,言论与出版自由通过第十四修正案也约束各州。霍姆斯与布兰代斯投了反对票,他们主张要禁止一句话,危险必须严重、可能而且迫近。510
一九六九年,布兰登堡诉俄亥俄案推翻俄亥俄州的刑事工团主义法,确立今天的标准:只有当言论意在煽动、并且很可能引发即将发生的违法行为时,政府才能禁止它。它同时取代了“不良倾向”和“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两条旧标准。1112
即便如此,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也从来不是一切言论:煽动即将发生的违法行为、挑衅性言语、商业言论和淫秽内容得到的保护都更少,不实陈述还可能构成诽谤;学校、军队、监狱等场合另有规则。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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