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为什么能推翻国会的法律?

最高法院为什么能推翻国会的法律?

1803年,马伯里拿着一份已经签署、已经盖章,却没有送到自己手里的任命书,走进了美国最高法院。这个小小的交付争执,最后让最高法院获得了审查国会法律是否违宪的制度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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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一个常见印象放在桌面上:美国最高法院好像一直就有权宣布国会的法律违宪。可是,美国宪法并没有用一句明文条款直接写出“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这个权力,是在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通过一场关于任命书的争执被确立的。

一条从政权交接走向判决的时间线

1800 年总统选举后,联邦党人即将失去总统和国会的政治控制。美国联邦司法中心的历史资料显示,联邦党人在约翰·亚当斯任期最后阶段推动《1801 年司法法》,重组联邦法院,并新增 16 个巡回法官职位;杰斐逊一方则把这些任命看成卸任政府试图保留影响力的安排。1
马伯里本人涉及的是另一组任命:亚当斯任命他为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任命书已经签署并盖上国玺,却没有在亚当斯离任前送到他手里。杰斐逊上台后,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拒绝交付。马伯里于是向最高法院申请一种叫“执行令”的司法命令,要求法院命令国务卿交出任命书。2

马歇尔把问题拆成了三步

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处理这个案子时,没有直接跳到“交还是不交”。判决先问,马伯里有没有权利得到任命书;再问,权利受到侵犯后有没有法律救济;最后才问,最高法院有没有权力在这个案件里发出执行令。3
法院前两个问题的回答,对马伯里有利。法院认为,任命程序已经完成,麦迪逊拒绝交付侵犯了马伯里的法律权利,而且执行令原则上是合适的救济。可是,第三步改变了结果:马伯里选择直接向最高法院起诉,必须证明最高法院拥有处理这类案件的原始管辖权。这里的“原始管辖权”,指法院第一次直接审理案件,而不是审查下级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
问题落在《1789 年司法法》第 13 条。马歇尔把这条法律理解为允许最高法院直接向国务卿发出执行令,但《宪法》第三条对最高法院原始管辖权列出的范围,并不包括马伯里这样的任命争议。于是,法律和宪法发生了冲突。

司法审查到底是什么

美国联邦法院官网把这个案件的核心概括得很清楚:宪法是最高法律,和宪法相抵触的国会法案不能继续作为有效法律使用;联邦法院据此可以宣布立法和行政行为违宪。4
马歇尔的推理不是“法院比国会更高”,而是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必须判断哪一条规则适用。如果普通法律和宪法对同一个问题给出冲突答案,法院就不能让普通法律取代宪法。最高法院因此认定,《1789 年司法法》第 13 条中扩大最高法院原始管辖权的部分无效,也就不能按马伯里的请求发出执行令。2
所以,这个案子的结果不是一句“马伯里胜诉”或“马伯里败诉”能够说完的。法院承认他有权得到任命书,也承认他受到了不当拒绝;但法院同时认定,自己没有宪法允许的方式直接给他发出那道命令。马伯里没有拿到最高法院发出的执行令,而司法审查原则却在这场争执中留下来。

记住三个年份

1800 年,是政治控制权即将交接的背景;1801 年,是联邦法院重组和任命争议集中爆发的时期;1803 年,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把一个管辖权问题推进成了宪法原则。
下次听到“最高法院推翻了一部法律”时,可以先问两个问题:法院是在审理什么具体案件?它指出的冲突,是普通法律和宪法哪一条发生了冲突?这两个问题,正是马伯里案留下的制度化阅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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