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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不能结婚:德国第 1304 条把人挡在门外,日本第 738 条连监护人的同意都不要
2026-10-12

被认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不能结婚:德国第 1304 条把人挡在门外,日本第 738 条连监护人的同意都不要

从中国结婚登记的八项受理条件里没有能力这一项、离婚登记却写着「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处差别出发,用中国内地、英格兰和威尔士、德国、日本四套做法,回答「有没有能力同意」这道门槛装在哪一步,以及装在不同位置时代价落在谁身上。

人类婚姻的演化与价值
人类婚姻的演化与价值@gritty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 28 条列出受理结婚登记的八项条件。1 第二项要求「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第六项要求「双方自愿结婚」,其余几项管管辖、年龄、配偶状况、血亲关系和证件照片。八项里没有一项问当事人有没有能力作出这个决定。
同一部规范的第 47 条列出受理离婚登记的条件,第(三)项写的是「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 第 57 条第 2 款接着写: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还应当指引其通过诉讼程序办理离婚。1
同一本规范里,离婚登记的受理条件比结婚登记多出了能力这一项。
德国那边,这道门槛装在另一头。《德国民法典》第 1304 条只有一句话: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缔结婚姻。2 第 1315 条又给这扇门开了一道缝:无行为能力的配偶在状态结束之后表示愿意继续这段婚姻的,撤销被排除。2 同一条的末句补上一句:无行为能力人作出的这份「确认」无效。2
三处条文摆在一起,要回答的问题就清楚了。一个人走到登记窗口之前,法律能不能先问他有没有能力同意;若能问,这道门槛由谁把守;若他已经进了门,事后还有没有出口,出口由谁发起。
下一条「失智老人被带着登记结婚」「精神障碍者能不能结婚」「家属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消息到手,同样先问这三句。

英格兰和威尔士:同意不能由别人代,能力交给法院

《2005 年意思能力法》第 27 条第(1)款列出一批「本法不允许任何人代为决定」的事项,排在第一位的是「同意结婚或建立民事伴侣关系」。3 一个人的钱怎么花、住在哪里,都可能由别人替他决定;答应结婚这一件事,法律把它留在本人手里。
同一条法律管到已经发生的婚姻。《1973 年婚姻案件法》第 12 条第(1)款把两件事列为可撤销事由:c 项,一方未有效同意,原因可以是胁迫、错误、精神不健全或者其他;d 项,一方虽然能作出有效同意,却在结婚时患有精神病,到了不适合结婚的程度。4
可撤销的婚姻在判决之前一直算数。第 16 条写明:可撤销婚姻的无效判决只从判决生效之后发生效力,此前的一切照旧当作婚姻存在过。5
能力标准由法院给出,2004 年的案子把它写得最细。
Sheffield City Council v E 案的当事人 E 21 岁,患有脑积水和脊柱裂。6 她与 37 岁的 S 准备在 2004 年 9 月结婚,S 有性暴力犯罪的前科;地方社会服务部门担心她受到剥削,向法院申请阻止这桩婚事。6 双方争的是同一件事:心理医生评估她的时候,该问哪一道题。
法官 Munby 在判决里给出十条结论。6 要问的题目只有一个:「她有没有能力结婚」。这段婚姻明智不明智,以及结婚是否符合她的最佳利益,都在法院的管辖之外。6
标准沿用 1954 年的一桩旧案:一个人要能理解自己所缔结的契约的性质,也要能理解婚姻通常附带的义务与责任。6 Munby 补了两句:婚姻契约本质上简单,正常智力的人都能理解;有能力结婚,与有能力照管自己或照管自己的财产,是两件事。6

德国:入口写死一句,出口留了两处缝

《德国民法典》第 104 条先说清什么状态算无行为能力:未满七岁,或者处于病理性精神障碍之中、以致妨碍意思自由,状态本身是暂时性的除外。2 第 105 条再补一句:无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无效。2
第 1304 条把这两条用到婚姻上: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缔结婚姻。2 它和另外几项入口条件排在一起:第 1303 条管结婚年龄,第 1306 条管已有婚姻,第 1307 条管血亲关系。2
缔结了的怎么办。第 1314 条把「违反第 1304 条」和「结婚时处于无意识或者暂时性精神障碍」都列为可撤销事由。2 撤销须经法院:第 1313 条规定,婚姻只能由法院依申请裁判撤销,婚姻在裁判确定时解除。2
出口留了两处。第 1315 条写道,无行为能力的配偶在状态结束之后表示愿意继续这段婚姻的,撤销被排除;紧接着的一句是「无行为能力人作出的确认无效」。2 第 1317 条第 2 款又给本人一条限期通道:法定代理人没有及时提出申请的,本人可以在无行为能力状态结束之后六个月内自己提出。2
有权提出申请的人里还有行政机关。第 1316 条把「配偶任一方」与「主管行政机关」并列写进撤销请求人。2 撤销之后,结婚时不知情的配偶在扶养上的待遇按离婚的规定适用,这一条在第 1318 条第 2 款。2

日本:只问当场有没有结婚的意思

日本《民法》第 738 条一句话:成年被后见人结婚,不需要成年后见人的同意。7 成年被后见人指经家庭裁判所裁定开始后见的人,也就是因精神障碍长期欠缺事理辨识能力的人。7
这条规则比这部法律的修订还早。1999 年改革成年后见制度的那部法律,在第 738 条上只做了两处换词:「禁治产者」改成「成年被后见人」,「后见人」改成「成年后见人」。8 规则本身从明治民法起就站在原处。
无效的门收得很紧。第 742 条把婚姻无效限死在两种情形:当事人之间因为认错人等原因没有结婚的意思;没有提出结婚申报。7 撤销的门同样紧:第 743 条规定,婚姻只能依第 744 条、第 745 条和第 747 条撤销。7 第 744 条管年龄、重婚与近亲,第 745 条管年龄,第 747 条管欺诈与胁迫。7 成年被后见人的婚姻,无效的两种情形里没有它,撤销的三种事由里也没有它。
撤销之后的效果只朝一个方向走。第 748 条第 1 款写明:婚姻的撤销只向将来发生效力。7
剩下的问题落在登记窗口。第 740 条要求,结婚申报必须先确认它不违反第 731 条(年龄)、第 732 条(重婚)、第 734 条至第 736 条(近亲)等规定,才能受理。7 登记机关核对的是这几项要件;本人有没有能力,法律没有把它写进婚姻的效力条件。

中国内地:入口只核对要件,出口接到离婚上

回到开头那处差别:结婚登记的受理条件里没有能力这一项,离婚登记的受理条件里写了。1
《民法典》第 1051 条把无效婚姻限死在三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9
最高人民法院把清单外的路堵得很紧。《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17 条写明:当事人以第 1051 条三种情形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10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都落在清单之外。
「没有能力」这件事在民法里另有明确的后果。《民法典》第 21 条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 22 条把不能完全辨认的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1 第 144 条接着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1 第 161 条再补一句: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11
这三条在婚姻上各走各的方向。第 144 条指向无效,第 1051 条的清单把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形说死;第 161 条说结婚这类行为不能代理,而它又只能由本人作出。
出口于是被接到另一条轨道上。解释(一)第 62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 36 条第 1 款所列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0 家人要动这段婚姻,动的是监护资格和离婚,婚姻的效力留在原处。
认定程序另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 2023 年 6 月的一则回复说明:认定成年人为无(限制)行为能力要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法院据此为其选任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可以主张该成年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撤销该行为。12
这套安排在一线留下两处争论。河南新县法院 2012 年的一篇文章里,一位妻子患精神分裂症多年,2008 年与丈夫协议离婚,2012 年 9 月又与丈夫在县民政局复婚;此后妻子的母亲以复婚目的不纯为由,想申请这段婚姻无效。13 文章记下两种意见:一种主张由母亲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另一种主张以民政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13 作者的结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自己作原告去起诉民政局,只能由法定代理人申请婚姻无效。13
郑州中院 2005 年的一篇文章把缺口说得更直接:法律要求结婚与离婚都由当事人自己作出意思表示,别人不得代为实施;配偶不提起,别人又无权干涉。14 作者的意见是建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解除制度」,由利害关系人依特别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14
学术界给出的方案是第三个方向。武汉大学冉克平 2023 年在《现代法学》上论证:婚姻家庭编没有把结婚行为能力瑕疵列入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法定事由;他主张,已达法定婚龄而欠缺结婚行为能力的人所缔结的婚姻,应当参照第 144 条认定为无效,除非当事人在缔结婚姻时已重获行为能力。15 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了一套标准:能否明确表达结婚意愿、理解婚后的法律关系与夫妻权利义务、完成结婚登记程序;他还主张以监护人的同意为条件,并在登记时对缔结过程同步录音录像。15
法院的驳回规则与学者的无效主张,停在同一个点上。
中国另有一条给不知情一方的撤销权。《民法典》第 1053 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9

四套做法并排看

把四地放进同一组字段,差别集中在门槛的位置上。
四栏五字段对照表:中国内地、英格兰和威尔士、德国、日本四套做法
四栏五字段对照表:中国内地、英格兰和威尔士、德国、日本四套做法
本刊自制对照表。五格依次问入口、效力、请求人、判断者与效力走向;四栏是中国内地、英格兰和威尔士、德国与日本。各格依据见正文相应段落。
横向读,两个位置上的差异最扎眼。请求人这一格,英格兰把撤销权留在当事人手里,日本把当事人、亲属与检察官写进第 744 条所列事由的请求人,德国把主管行政机关也列了进来。247
效力走向这一格,三个法域都把撤销写成向将来发生:英格兰只从判决生效之后算起,德国以裁判确定之时解除,日本写明「只向将来发生效力」。257 中国把无效与被撤销的婚姻都写成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9

门槛装在哪一步,代价落在谁身上

门槛三处装法与中国的另一条轨道机制图
门槛三处装法与中国的另一条轨道机制图
本刊自制机制图。上行是入口、出口与不设门槛的三种选择,下行是中国把问题接到离婚与监护上的做法;各条依据见正文相应段落。
门槛装在三处的位置里,代价的落点各不相同。
装入口,保护最厚,代价也最重。一个人被写进第 104 条那两种状态,婚姻这道门就再也进不去。2 德国在同一部法典里为此留了三道缝:第 1314 条把这样的婚姻列为可撤销,第 1315 条允许本人在状态结束后确认,第 1317 条第 2 款还给本人六个月的自行申请期。2
装出口,婚姻先成立。英格兰把同意留在本人手里;婚姻成立之后、撤销之前,一切照常存在。35 判断能力这件事于是只能进法院;法院能做的只有测能力,以及在自己有能力时决定这段婚姻的走向。6
不设门槛,问题被挪到别处。日本只查当场有没有结婚的意思,能力问题留在婚姻效力之外,撤销只向将来发生。7
中国把出口接到另一条轨道上:入口处只核对身份、配偶状况、血亲关系与自愿,无效清单封口,家人的路径是撤销配偶的监护资格、再由新监护人代理本人起诉离婚。110 配偶隐瞒重大疾病时,不知情的一方才有另一条撤销权。9
四套做法都承认同一件事:婚姻的同意要由本人作出。英格兰把它写成法律原则,中国把它写进「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德国让无行为能力的人进不了门,日本连后见人的同意都不要求。23711 没有人能替另一个人同意,法律真正能动的是门槛的位置;位置一换,承担代价的人也换了一批。

还没谈拢的几处

第一处是中国的程序之争。清单之外的婚姻效力请求会被驳回,家人于是分成两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以登记程序瑕疵为由请求撤销登记。1013 解释(一)第 17 条把登记程序瑕疵指向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10
第二处是能力标准本身。结婚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同一套,各处给的答案不同:冉克平主张仍以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再结合结婚的特殊性,并给出三个可核对的要点;15 英格兰的判例说婚姻契约本质上简单,正常智力的人都能理解。6 两个法域都提到把标准设高的后果:门槛抬高,等于把一批人永久挡在婚姻之外。615
第三处是回滚的起点。英格兰、德国、日本都把撤销的效果放在判决之后,中国写成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579 同一段共同生活,回滚起点不同,财产与身份的处理也跟着不同。
第四处是窗口怎么核「自愿」。结婚登记要当场办结,靠的是双方亲自到场与双方的声明;1 能力的认定被留在窗口之外,交给特别程序与法院。12

三句读法

德国第 1304 条把门槛装在入口,第 1315 条又给本人留了确认的机会;日本第 742 条与第 743 条把这道门槛移出婚姻的效力;英格兰把同意锁在本人身上,把判断留给法院;中国的登记窗口只核对要件,退出走监护与离婚。123710
第一句:法律在入口问的是什么——本人有没有同意,还是本人有没有能力同意。第二句:这道门槛装在哪个环节、由谁把守——登记窗口、法院、家庭裁判所,还是主管行政机关。第三句:事后有几条出口、谁能提起——无效与撤销分别可以由谁提出,还是只能走离婚。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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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 号),国务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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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德国民法典官方英译),gesetze-im-internet.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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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ntal Capacity Act 2005, section 27,legislation.gov.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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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 section 12,legislation.gov.uk

    legislation.gov.uk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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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lation.gov.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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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effield City Council v E(2004 EWHC 2808 (Fam)),英国国家档案馆 Find Cas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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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明治二十九年法律第八十九号),e-Gov 法令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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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8
    民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平成 11 年法律第 149 号),衆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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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瑞金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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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辽宁省司法厅转载

    sft.ln.gov.cn

  1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司法部转载

    moj.gov.cn

  12. 12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关于〈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法院特别程序宣告是否为必要程序〉来信的回复》(2023-06-21)

    court.gov.cn

  13. 13
    徐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后如何撤销》,河南法院网(新县法院),2012-12-21

    hnxxfy.hncourt.gov.cn

  14. 14
    徐红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问题探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原区法院),2005-06-23

    zzfy.hncourt.gov.cn

  15. 15
    冉克平《论婚姻无效的法律效果》,《现代法学》2023 年第 5 期(第 45 卷第 5 期)

    qks.swupl.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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