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为什么能终身任职?

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为什么能终身任职?

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一旦被任命,就能一直做到去世吗?《美国宪法》没有直接写“终身任职”四个字,它写的是“在行为良好期间任职”。这句话为什么会变成美国司法制度里最重要的一把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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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为什么能长期留任?关键不在于一条写着“终身任职”的简单规定,而在于美国宪法把法官的任职条件、薪酬保障和免职程序放进了同一套制度里。

先把“终身任职”说准确

《美国宪法》第三条写的是,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在“行为良好期间”任职;法官任职期间的薪酬也不得降低。这里的“行为良好”不是普通雇佣合同里的年度考核,而是意味着法官不会因为总统不喜欢某个判决,或者国会不喜欢某种法律解释,就被直接撤换。12
所以,大法官并不是“绝对不能离任”。法官可以辞职或退休;如果被众议院弹劾,并由参议院审判定罪,也可以被免职。真正受到保护的是:行政和立法部门不能因为一次判决不合意,就用普通的政治命令把法官换掉。23

1787 年:先解决“谁来保护宪法”

制宪者面对的问题是,如果法官必须定期重新争取总统、国会或公众的支持,法官还能不能在压力下判政府违宪?因此,1787 年的制度设计把联邦法官和短期政治周期拉开距离,同时保留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的任命程序。3
汉密尔顿后来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中为这种安排辩护:法院没有军队,也没有掌握财政,法院能依靠的主要是判断;正因为法院要抵抗一时的多数压力,任职稳定和薪酬保障才有意义。反联邦党人担心的则是另一面:法官一旦足够独立,会不会离公众太远,甚至缺少责任约束。这个争论从一开始就没有被制度消除,而是被保留下来。2

1789 年以后:独立不是脱离政治

1789 年,第一届国会用《司法法》把宪法中的联邦司法框架具体搭出来,建立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和巡回法院。法官因此拥有稳定任期,但法院的规模、下级法院和部分管辖范围,仍由国会通过法律安排。3
1801 年的司法重组和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让这条边界变得清楚:政治部门可以争论法院怎么组织,法院则要判断具体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到了 1937 年,罗斯福政府提出增加最高法院席位的计划,国会又一次争论:改变法院结构是正常的立法权,还是会削弱司法独立?这场争论最后没有改变“良好行为期间任职”的基本安排。2
把时间线收在一起:1787 年,宪法用“行为良好期间任职”和薪酬保障保护法官不受即时政治报复;1789 年,国会把联邦法院体系具体建立起来;之后的司法重组、司法审查和法院重组争论,则不断测试这条保护线。
所以,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通常可以长期任职,不是因为他们获得了一个没有边界的个人特权,而是因为美国制度把司法独立放在了任期稳定的一侧,把问责放在了弹劾和定罪的高门槛程序一侧。理解这两道门,就不会再把“终身任职”误听成“永远不会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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