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众议院能源与商业委员会的两党领袖提出 H.R. 10453,要重写 FCC 覆盖清单的列入程序:把适用范围从电信设备扩到信息与通信技术,并把报国会、可被推翻、不追溯写成法定义务。
| 条款 | 改什么 | 谁受影响 |
|---|---|---|
| 定义条款 | 把「通信设备或服务」换成「信息与通信技术或服务」,援引 15 C.F.R. §791.23 | 清单权从电信设备扩到数据中心等 ICT 品类 |
| 更新节奏 | 定期更新改为不得低于每六个月一次3 | 名单变动更频繁 |
| 移除通道 | 认定被作出方反转后,FCC 须在 180 天内发命令移除3 | 认定方自己改口时,清单跟着撤 |
| 列入前报告 | 列入前不迟于七天向国会提交非机密报告;类别式增补或移除适用《国会审查法》38 | 增补节奏受国会程序约束 |
| 反向限制 | 不得把非受外国对手控制的实体所生产或提供的技术列入3 | 非中国供应商的入列门槛提高 |
| 交换与复核 | 收到风险通知后 60 天转交商务部;每 90 天与商务部会商,年度报告3 | FCC 与商务部被绑定在同一流程上 |
| 授权禁令 | 清单实体及其关联方不得取得、持有或控制 FCC 授权,设备授权除外3 | 清单实体与关联方;设备认证另有轨道 |
| 追溯条款 | 列入名单之前已核发的设备授权,无需审查或撤销38 | 已入网设备的存量不受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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