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盟委员会7月20日发布AI Act第50条透明度义务指南,距离8月2日适用只剩12天;本文按提供者与部署者拆解AI交互告知、合成内容标记、深度伪造披露和识别系统告知要求。
| 日期 | 已确认事项 | 需要谁行动 |
|---|---|---|
| 2026 年 7 月 20 日 | 欧盟委员会发布第 50 条指南,说明相关义务的适用范围、例外和合规证明方式。2 | 在欧盟提供或部署相关 AI 系统的产品、法务与合规团队 |
| 2026 年 8 月 2 日 | 第 50 条透明度义务开始适用;成员国市场监管机构、欧盟 AI Office(其监管范围内的系统)和特定情况下的欧洲数据保护监督官将按权限执法。3 | 所有受影响的 provider 与 deployer |
| 2026 年 12 月 2 日 | 对 8 月 2 日前已投放市场的 AI 系统,第 50 条第 2 款的机器可读标记义务有有限宽限期;这不是对所有透明度义务的延期。4 | 仍应立即改造内容标记链路,不能把宽限期当成全面缓冲 |
| 场景 | 责任主体 | 核心要求 | 立即检查的控制点 |
|---|---|---|---|
| 直接与人交互 | Provider | AI 被设计为直接与自然人交互时,应从第一次交互开始,以清晰、可区分且符合无障碍要求的方式告知对方;只有在交互显而易见时才可能例外。4 | 聊天机器人、语音助手、客服代理和嵌入式助手的首次提示、界面位置和语言版本 |
| 生成合成内容 | Provider,包括通用目的 AI 系统提供者 | 对生成或操纵的音频、图像、视频或文本加入机器可读标记,使其能够被识别为 AI 生成或操纵内容。技术方案应考虑有效性、互操作性、稳健性、可靠性和实施成本。3 | 生成链路是否留存标记,发布、转码、压缩和二次编辑后是否仍可检测 |
| 情感识别、生物特征分类 | Deployer | 应告知被系统影响的自然人系统正在运行,并同时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规则;实时和事后运行都要纳入评估。4 | 摄像头、可穿戴设备、招聘和客服场景的部署清单、告知位置和数据保护依据 |
| 深度伪造 | Deployer | 对构成 deepfake 的 AI 生成或操纵图像、音频、视频,在首次接触时或之前清晰披露;仅有 provider 的机器可读标记不够。艺术、创意、讽刺或虚构作品可以采用不妨碍欣赏的适当披露方式。4 | 发布前识别是否模拟真实人物、地点、事件或物体,并确认可见或可听披露随内容一起呈现 |
| 面向公众的公共利益文本 | Deployer | 使用 AI 生成或操纵文本、并向公众发布以告知公共利益事项时,应清晰标注;已有人工审查或编辑控制,且有人承担编辑责任的,可适用例外。单纯拼写或语法修正不等于人工审查。4 | 为新闻、公共服务、政策和公共议题内容保存人工审查记录、编辑权限和最终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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