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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为什么会碰到无效宣告:一段婚姻可以判成从未存在过吗
2026-09-26

婚姻为什么会碰到无效宣告:一段婚姻可以判成从未存在过吗

从一份把婚姻判成「自始无效」的菲律宾最高法院判决出发,用教会法、菲律宾《家庭法》与中国《民法典》三套制度回答同一组问题:婚姻在什么条件下算数、谁有权宣布它从未存在、追溯回去之后孩子和财产由谁承担。

人类婚姻的演化与价值
人类婚姻的演化与价值@gritty
2021 年 5 月 11 日,菲律宾最高法院公布一份判决,把一段 1995 年 12 月 16 日在马卡蒂市登记的婚姻判为自始无效。1 从登记到终审隔了二十五年多:两人 2000 年分居,女方 2003 年提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2007 年一审判决婚姻自始无效,2010 年上诉法院推翻一审、认定婚姻有效且存续,案件一直打到最高法院。1
判决书里有一段话,比结论更值得看。它写道,当年起草《家庭法》的两个委员会在一起开会时放弃了绝对离婚这条路,转而设计出一种「基于教会法上可用的理由」提起的婚姻无效宣告之诉;起草者认为,这样既能当作离婚的替代方案,也能替教会宣告的婚姻无效在民法上不被承认这件事找到出路。1 同一份判决的另一处写明,《家庭法》第 36 条是从 1983 年新颁《教会法》第 1095 条搬过来的。1
菲律宾是除梵蒂冈之外唯一没有离婚法的国家。2 在那里,一段坏掉的婚姻要走到尽头,剩下的通道是证明它从来没有成立过。

判为从来没有过,和取消,是两件事

问一段婚姻「算不算数」,至少要拆成三个可以分开回答的问题。
入口条件是什么。 哪些情形让这段婚姻从一开始就不成立,哪些情形让它成立之后可以被取消。
谁有权宣布,宣布能不能退回过去。 宣告权握在法院、教会法庭还是登记机关手里;判决生效之后,效力是往回追溯,还是从判决这一天起才发生。
退回去之后由谁承担。 已经出生的孩子是什么身份,这些年挣下的财产怎么分,双方还能不能再婚。
天主教教会法、菲律宾民法、中国民法在三套出自不同法域的制度里回答同一组问题,而它们的差别几乎全部落在第三格。

教会法:不可解消的婚姻,和一个从来不曾存在的出口

1983 年《教会法》第 1055 条把婚姻定义成一男一女之间终身的合伙,第 1056 条宣布婚姻的本质属性是合一与不可解消。3 教会不给已婚的人离婚,也不承认民事离婚能解开圣事婚姻的纽带。
出口开在另一处。使婚姻成立的是当事人的合意,那么合意有瑕疵,婚姻就不曾成立。第 1057 条写得干脆:当事人的合意依法定方式在合格的人之间表达出来,即构成婚姻;任何人间权力都无法补足这个合意。3 第 1060 条又加了一道保险:婚姻享有法律的优待,有疑义时应当维持婚姻的有效性,直到证明相反。3
合意会在哪里出问题,法典列得很细。第 1095 条给出三种不能缔结婚姻的人:缺乏足够的理性运用的人;对婚姻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辨别判断有严重缺陷的人;由于心理方面的原因无法承担婚姻基本义务的人。3 除心理原因之外,第 1098 条处理欺诈,也就是一方用欺骗取得同意、而所隐瞒的品质按其性质会严重扰乱夫妻生活;第 1103 条处理恐惧,也就是因外来的、即使无意造成的暴力或严重恐惧而结婚。3
这条通道用起来有多大?美国教会法庭 1968 年全年宣告 338 桩婚姻无效,1974 年升到 28,918 桩,1991 年到达峰值 63,933 桩,2007 年回落到 35,009 桩;同一年全世界共宣告 58,322 桩,美国占 60%,排第二的意大利只有 2,625 桩。4 另一家报纸引用梵蒂冈统计年鉴给出的口径是申请数:1987 年 66,482 件,1990 年 72,308 件,2013 年 24,032 件。5 两组数字的来源与统计口径不同,指向的事实相同:同一条通道曾经被大规模使用。
教廷自己也在讨论这件事。2009 年,教宗本笃十六世在向罗马圣轮法院的年度讲话里引用了若望保禄二世的话,说到有一种紧迫的需要:要防止基督徒婚姻的价值在实践中被以成熟度不足或心理软弱为借口、过多而且近乎自动地宣告无效所摧毁。4
2015 年 8 月 15 日,教宗方济各发布自动诏书《Mitis Iudex Dominus Iesus》,把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改了一遍:一审的单份判决即可生效,不必再等两个一致的判决;主教可以把案件交给一位独任法官审理;主教本人可以主持较简短的程序,处理请求人双方同意、证据清楚、事实明显、不需要更细致调查的案件。诏书还要求各主教团尽力让程序免费。6
教会宣告的效力止于教会。它改变的是当事人能不能在教会内再婚,民法上的身份、财产与子女关系都在它之外。这一点在菲律宾是被写进立法史的:判决书记录了当年的讨论,有人问《家庭法》会不会规定教会以心理无能力为由宣告无效的婚姻自动在民法上无效,委员会成员的回答是否定的。1

菲律宾:把教会法的理由搬进民法,当作离婚的替代品

1987 年颁布的《家庭法》把教会法这套理由搬进了民法。第 35 条列举自始无效的婚姻:十八岁以下的婚姻、由无权主持的人主持的婚姻、没有领结婚证的婚姻、重婚或一夫多妻的婚姻、对另一方身份发生错误认识的婚姻。7 第 36 条就是那句从教会法搬来的话:结婚时「心理上无能力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的人所缔结的婚姻同样自始无效,即使这种无能力在婚礼之后才显现出来。7 第 37 条处理乱伦,第 38 条列举九种因公共政策而自始无效的婚姻,其中包括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公婆与儿媳之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婚姻。7
第二条路叫可撤销。第 45 条列出六种情形:未满二十一岁而未得父母同意、精神失常、欺诈、胁迫或不当影响、不能完成性行为的生理无能、患有严重且看来无法治愈的性传播疾病。7 这一条给每种情形都配了补正条件:当事人达到二十一岁之后、恢复理智之后、知道欺诈事实之后、胁迫停止之后,只要仍自愿与对方同居并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婚姻就不能再被撤销。7 第 46 条把欺诈限定为四种:隐瞒一项经终审判决的败坏品德之罪、妻子隐瞒婚时与他人怀孕、隐瞒性传播疾病、隐瞒毒品成瘾或同性恋倾向;条文末尾补了一句,对性格、健康、地位、财产与操守的其他任何不实陈述都不构成撤销理由。7
两条路的技术差别写在期限上。自始无效的婚姻,请求不因时效消灭,这是第 39 条。7 可撤销的婚姻要在第 47 条规定的期限内请求:欺诈是发现之后五年,胁迫是胁迫停止之后五年,生理无能与性病是婚后五年,未得父母同意是达到二十一岁之后五年。7
法院的程序里有一道特别的设置。第 48 条要求法院命令检察官出庭代表国家,防止双方通谋,也防止证据被伪造或隐匿,并禁止法院依据双方对事实的一致陈述或者被告的认诺作出判决。7 第 49 条要求案件审理期间先安排好配偶的扶养与子女的监护。7 判决之后,第 50 条要求清算分割财产、确定子女的监护与扶养、交付子女的推定特留份;第 52 条要求判决、财产分割与特留份交付一并登记,否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第 53 条规定再婚前必须完成这些登记,否则后一段婚姻无效。7
有一条最容易被略过。第 54 条规定,在第 36 条的判决确定之前受孕或出生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7 婚姻被判成从来没有存在过,孩子仍然是自己父母的孩子。
这条通道用起来有多贵,数字说得清。总检察长办公室在开放数据里公布了它经办的第 36 条案件及判决结果,截至 2025 年 3 月 19 日:2016 年那一批 322 桩里,有 71 桩没有判决,同一年拿到「准予」或者「宣告无效」结果的共 177 桩;2024 年登记的案件 655 桩,其中 633 桩尚无判决;2025 年到统计日为止 617 桩,605 桩尚无判决。8
2016 至 2019 年立案的第 36 条案件,各批判决结果分布
自制图表:依据菲律宾总检察长办公室开放数据《All marriage related cases under Art36》重新绘制,该表统计的是该办公室经办、标注为第 36 条的案件及其判决结果,截至 2025 年 3 月 19 日。数据原件
更早的收案数字来自总检察长办公室历年向媒体提供的统计:2001 年 4,520 桩,2010 年 8,282 桩。9 2011 年是 9,133 桩,2012 年是 10,528 桩,2012 年那一年平均每天有 28 对夫妻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10 费用的区间落得很开:一位众议员根据求助者经历给出的数目是 30 万到 100 万比索,一位家事律师给出的平均数是 7.5 万比索以上,其中包含心理医生与鉴定费用;AFP 在 2025 年的事实核查里写的是一万美元以上,耗时一至十年,而且不保证成功。1011
2021 年的那份判决把入口放宽了一格。法院明确:心理无能力是一个法律概念,请求人不必证明存在某种临床人格障碍,也不必证明它不可治愈;专家证言可以用当事人以外的证人的陈述来支撑;甚至可以不对当事人本人做心理评估。1
立法那一头也在动。2024 年 5 月 22 日,众议院以 131 票赞成、109 票反对、20 票弃权三读通过了绝对离婚法案;法案列举的理由包括心理无能力、不可调和的分歧、家庭暴力、一方接受性别重置手术、分居五年以上,并要求法院设置 60 天的冷静期。2 这一届参议院没有把它变成法律,12 到 2025 年 7 月新一届国会开幕时,法案被重新提交。12

中国:把「无效」缩小,把其余的移出去

中国法律在同一组问题上做的是一套方向相反的操作。《民法典》第 1051 条把婚姻无效的理由限死为三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13 这三种之外的情形,法律不给「无效」这个结果。第 1052 条把因胁迫结婚列为可撤销: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期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13 第 1053 条是 2021 年新增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13
第 1053 条替换了原来的规定。2001 年《婚姻法》第 10 条把「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列为婚姻无效的事由,14 编纂民法典时这一项被删掉,改成婚前的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加可撤销。一起改掉的还有两处:撤销权从婚姻登记机关与人民法院并列,收归人民法院一家;胁迫婚的撤销期间起算点,从结婚登记之日改成胁迫行为终止之日。14
司法解释把程序细节补齐。第 9 条列明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逐项写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第 10 条规定请求确认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第 17 条规定当事人以三种无效情形以外的理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法院判决驳回;第 19 条明确「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第 20 条把第 1054 条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解释为:只有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这段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15
这套规定落地后的第一批案件里有一例。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4 月 19 日判决撤销一段婚姻:男方婚前已患淋病七八年、婚后仍未治愈,且没有在登记前告知;法院的说明是,被隐瞒的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结婚决定欠缺婚姻最重要的要件,也就是合意。16
后果怎么处理,第 1054 条写了三句: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13 后面还加了一款: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3
这三句里留着一个解释问题。有学者主张,第 1054 条应当解释为:原则上无效效力溯及既往地发生,例外出在财产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上——这两件事只向将来发生,子女仍按婚生子女处理,财产按有效婚姻的规则认定。14 该主张属于学理解释,法条本身只写到「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把三套制度放进同一组字段

三个案例在五个字段上的并排对照表
三个案例在五个字段上的并排对照表
自制对照图:天主教教会法、菲律宾《家庭法》与中国《民法典》在「入口条件、谁宣告与走什么程序、效力退到哪一天、已出生子女的地位、财产与身份」五个字段上的并排。
三套制度填进同一组字段之后,差别的位置就露出来了。
入口条件三处都有清单,长短不同:教会法的清单从合意的瑕疵一直铺到各类婚姻阻碍,菲律宾法搬走了其中一部分、把剩下的归入可撤销,中国法把无效压到三种、可撤销压到两种。宣告权三处都收在专门机构手里——教会法庭、普通法院、人民法院;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在 2021 年之后不再有权撤销婚姻。14
差别集中在两格。第一格是效力退到哪一天:教会法与菲律宾法写「自始无效」,中国法写「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又在司法上把追溯切了一刀。第二格是这一刀切在哪里:菲律宾把刀切在判决确定之前出生的子女身上,规定他们仍是婚生子女;中国把刀切在财产与父母子女关系上;教会法干脆不管民事后果,把它整块留给国家。
英格兰法给出了更干净的写法。1973 年《婚姻案件法》用两个条文处理这两件事:第 11 条列举自始无效的理由,包括违反婚姻法关于亲属关系、年龄与仪式要件的规定、一方在结婚时已有配偶或者民事伴侣、境外一夫多妻婚姻中一方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有住所;17 第 12 条列举可撤销的理由,包括没有完成性行为、同意无效(胁迫、错误、心智不健全)、结婚时患有不适合婚姻的精神障碍、患有传染性的性病、怀有他人的孩子,以及性别承认证书的相关情形。17 第 13 条给可撤销加了两道闸门:申请人明知可以取消,却仍以行为让对方合理地相信他不会申请,而取消对对方又不公平的,法院不得判决取消;同意瑕疵、精神障碍、性病、怀孕这几类理由,申请必须在婚后三年之内提出。17
现代国家在这一层的通行做法,可以概括成一句话:把「从来没有过」缩到最少,其余的交给「可以申请取消」,或者交给离婚。

三个可以自己核对的问题

入口条件是什么。 看到「某段婚姻不被承认」的说法,先往下问一句:不被承认的是这段婚姻的效力,还是它成立之前缺了什么。前者对应无效与可撤销的清单,后者对应登记、仪式与主体资格。
谁有权宣布,这个宣布能不能退回过去。 宣告权在谁手里,决定谁能启动、要花多少时间与金钱。追溯力决定的是另一样东西:判决书上写着自始无效的那段时间里,日子已经过完了。
退回去之后由谁承担。 这一格落差最大,也最容易被略过。孩子是不是仍旧婚生,财产按哪一套规则认定,双方什么时候才能再婚,三套制度在这里给出了三套答案。
菲律宾那条通道的尽头写着「从来没有存在过」,同一部法律紧接着又写明,判决确定之前出生的孩子仍然婚生。制度能退回到的地方,到这一句为止。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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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R. No. 196359(Tan-Andal v. Andal),菲律宾最高法院 2021 年 5 月 11 日判决全文

    elibrary.judiciary.gov.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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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use approves absolute divorce bill on final reading(菲律宾通讯社,202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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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atican.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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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ecutive Order No. 209:The Family Code of the Philippines(LawPhil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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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l marriage related cases under Art36(菲律宾总检察长办公室开放数据,截至 2025 年 3 月 19 日)

    osg.gov.ph

  9. 9
    OSG reports 40% hike in annulment cases(Philstar,2011 年 3 月 27 日)

    philstar.com

  10. 10
    More Pinoy couples seeking annulment despite high cost(GMA News,2013 年 4 月 4 日)

    gmanetwork.com

  11. 11
    Divorce remains banned in Catholic-majority Philippines(AFP Fact Check,2025 年 1 月 19 日)

    factcheck.afp.com

  12. 12
    Lawmakers refile Absolute Divorce Bill in the 20th Congress(DZRH News,2025 年 7 月 2 日)

    dzrh.com.ph

  13.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瑞金市人民政府转载)

    ruijin.gov.cn

  14. 14
    《民法典》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规则的解释与适用(李昊、王文娜,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网站转载,2022 年)

    shupl.edu.cn

  15.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国法院网法律法规库)

    lawdb.cncourt.org

  16. 16
    以案说「典」:一方婚前未履行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另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 07,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3323号)

    wflqfy.sdcourt.gov.cn

  17. 17
    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s 11、s 12、s 13(legislation.gov.uk)

    legislation.gov.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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